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寿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770866652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明理路交叉口西南角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0
(2024)豫0194民初644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2
2022-06-09
(2022)川0113民初23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4
(2022)豫1625民初11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毛**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康**
郸城县人民法院
4
2022-01-24
(2021)豫01民终17614号
合同纠纷
云**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4-13
(2021)豫01民终46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牛**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2-09
(2020)豫0104民初8343号
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7
2019-05-20
(2018)豫0191民初21332号
劳动争议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赵**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8
(2024)豫0104执恢861号
运输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云**
执行文书、拍卖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30
2021-04-21
(2021)豫01民终46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77613.84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30
2021-03-01
(2020)豫0103民初147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与宋**、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9272.52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8
2020-10-12
(2020)豫01民再262号
合同纠纷
云**、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30
2020-07-20
(2020)豫0191民初93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耿**与朱**、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404.63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01
2020-05-20
(2020)豫01民抗8号
合同纠纷
云**、许昌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27
2020-03-23
(2019)豫01民终259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0142.89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16
2019-03-02
(2018)豫0105执9722号
企业借贷纠纷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9-18
2019-05-15
(2019)豫0104民初695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艾**与康**、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23
2019-02-24
(2018)豫0105执9722号
合同纠纷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24501.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05-29
2019-05-14
(2018)豫0191民初21332号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7054.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年1月10日,主要从事普通货运;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货运代办、装卸搬运服务;信息配载,物流服务;机电产品、建材、五金工具、百货、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沥青的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
当事人二许寿义,暨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14号院6号楼48号,身份证号:410105196512292811。
当事人三白丰涛,暨涉事叉车驾驶员,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夹津口村外河7号,身份证号:410181197908308016,于2018年6月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发证机关: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持证项目:叉车司机,证书编号:410181197908308016,有效期至:2026年5月,于2022年7月19日与安徽小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遣至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从事叉车工工作。
涉事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关于叉车的定义(代码:5110),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与规格:CPCD型7.0t,产品编号:G6AI06341,设备代码:5110100022019A863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编号:2019105K7。
2023年10月6日21时30分许,在豫鑫物流园区西侧装卸区内,叉车司机白丰涛按照公司要求驾驶叉车进行装卸作业,叉车车头朝西,挑起集装箱倒车行驶,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白丰涛未仔细观察后方情况,将上厕所归来的装卸工宋庆波从背后撞倒在地,叉车左后轮碾压到宋庆波下肢,导致宋庆波下肢受伤,经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调度负责人李锋展立即拨打了120呼叫救援,救援人员赶到后将伤者宋庆波送往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当晚21时40分许,运营部宋记功(当晚值班经理)向安全管理委员会组长王伟上报伤人事故,组长王伟于10月7日8时40分许,通过电话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寿义。截至2024年11月28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转办线索之日,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寿义未向属地办事处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共计瞒报419天。
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的报告显示:(一)事故直接原因:涉事叉车司机白丰涛驾驶叉车时未全面观察内部道路及周边环境,未能预判行人突然穿往道路的风险,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涉事车辆将宋庆波撞倒碾压致其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单一,不贴合实际;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认识不清,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报告,导致事故未及时响应,延误了事故调查与处理时机。(三)事故性质认定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叉车司机操作不当、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当事人一、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一、二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无异议。
伤者宋庆波于2024年4月30日出院,身体处于康复阶段。医院救治、护工等费用共计190,262.99元。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已由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人身伤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当事人二许寿义2022年年收入为170467.44元,大写壹拾柒万零肆佰陆拾柒元肆角肆分,无其他奖金及分红收入。
另查明,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叉车共16台,分别于2017年购进3台、2019年购进4台、2020年购进7台、2022年购进2台,购进后便投入使用,用于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物流货物搬运作业,设备存放于公司物流仓库内。16台叉车设备铭牌显示相关技术参数,均符合特种设备定义,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机动工业车辆类别。截止 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16台叉车有效期内的使用登记证明和定期检验报告,经调查该公司在用16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也未进行定期检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截止案件调查之日均为2年以上,当事人一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已于2025年1月4日将上述16台叉车进行了首次检验,并于2025年1月20日将上述16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完成办理。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一有上述性质的违法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22:“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发生一般事故。裁量基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二许寿义,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存在事故瞒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21:“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发生一般事故。裁量基准:对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2.2 万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许寿义如下行政处罚:对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对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二许寿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二许寿义暨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23:“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发生一般事故。裁量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主要负责人许寿义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肆拾元贰角叁分(¥51140.232=170467.44*30%)。
当事人一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15:“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三白丰涛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的规定,建议给予白丰涛如下行政处罚:吊销驾驶员白丰涛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项目:叉车司机,证书编号:410181197908308016,有效期至:2026年5月)。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2.对主要负责人许寿义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肆拾元贰角叁分(¥61140.232);
3.吊销驾驶员白丰涛的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项目:叉车司机,证书编号:410181197908308016,有效期至:2026年5月)。
241140.23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