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佰里香家常菜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元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CW4W2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榆树市医院对过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64号
榆树市佰里香家常菜饭店于2023年10月末从榆树市农贸大厅购进1瓶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该饮料浓浆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因该产品为饮料浓浆,需加水稀释后饮用,2023年11月中旬超保质期后,当事人销售该加水稀释的饮料2杯,每杯3.5元,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7元。
2024年2月26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周慧龙、李威到位于榆树市医院对过的榆树市佰里香家常菜饭店检查,该店负责人李元华在现场陪同,在该店厨房发现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2.11.08,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保质期。因该店涉嫌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经主管领导批准,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李元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剩余浓浆200ml;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经办人:周慧龙 李威
2024年5月10日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2
榆市监处罚〔2023〕36号
该店未按规定于2023年1月1日-6月30日对营业执照进行2022年度年报公示。
2023年8月21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林峰和张捷皓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榆树市万里香家常菜饭店2022年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2023年7月1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