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盛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秋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3MACMYY971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二路31号4栋2单元202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斗市监处罚〔2026〕41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运营有网店“盛誉手机配件专营店”,2026年3月14日接到订单编号为3437414018609852的订单后,从1688平台的深圳市金瑞聆科技有限公司处下单购进1个“手机支架蓝牙音箱”(型号:YWS-2301,标注生产企业:深圳市金瑞聆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后,由深圳市金瑞聆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货至重庆长寿区江南街道南滨路社区A区16幢5-6的客户。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属于移动电源,且无法提供相关有效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移动电源情况如下:销售数量:1个,销售价59元/个,合计销售金额为59元。因客户已将涉案物品退货退款,因此没有获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移动电源的数量与货值金额。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来源与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退货退款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认可。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移动电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70元。
7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