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宣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文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E389281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东、107国道南武汉舵落口大市场西南区域/栋2层77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02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上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属实。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东、107国道南武汉舵落口大市场西南区域/栋2层776注册商户,并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经营。店铺名称为“陌妍鸾”。经查,当事人将售卖的“二合一震动洁面仪”产品链接信息标注为:洗脸神器电动洁面仪声波震动硅胶便携洗脸刷面部清洁毛孔美容仪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FJJ26040366),未见对产品功效类检测项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清洁毛孔的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店铺主要采取万相台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产品平台宣传投放主要依靠产品展现量、点击量等数据来收取广告费,涉案产品当事人已下架,下架前共计推广花费144.94元。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二合一震动洁面仪”无中文标签,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且现场未提供产品质检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无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未提供质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武市监规〔2022〕4号)第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佰叁拾伍圆(¥435.00);以上罚款共计肆佰叁拾伍圆(¥435.00)上交国库。
435.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