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其彬 | 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3766519885L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阜宁县金沙湖街道济南路26-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28
(2023)京0112民初1991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1
(2022)京01行终245号
其他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23
(2022)京02民终3423号
追偿权纠纷
李**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0-19
(2021)赣0983民初5947号
劳动争议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安分公司
胡**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1-01-20
(2021)川0191民初471号
劳动争议
黄**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人民法院
6
2021-01-20
(2021)川0191民初471号
劳动争议
黄**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0-09-23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0)362号
田**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8
2020-09-23
人事争议
田**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
9
2020-03-17
浙甬奉化劳人仲案(2020)24号
孙**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3
2022-07-15
(2022)苏0923执1898号
民事
郑**、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204.73元
执行案件
2
2022-08-16
2022-05-10
(2022)京0112民初10622号
劳动争议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1
2022-04-14
(2022)京01行终245号
社会保障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2-06-29
2022-06-10
(2022)京02民终3423号
追偿权纠纷
李**与王**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0869.57元
民事案件
5
2022-06-18
2022-01-18
(2021)京0111民初18140号
追偿权纠纷
李**与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24
2022-01-27
(2021)京0114行初606号
社会保障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2021-03-11
2021-01-20
(2021)川0191民初471号
劳动争议
黄**与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17
2019-05-13
(2019)冀0626民初905号
保定金万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丰花乡街道罚字﹝2024﹞000227号
2024年6月24日,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
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花乡街道办事处
2024-07-03
2
通环车罚字﹝2023﹞第105号
一台叉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未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8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09-27
3
通环监罚字﹝2023﹞第074号
露天焊接作业,未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净化装置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15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05-04
4
通环车罚字﹝2023﹞第012号
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50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3-04-26
5
京通通运街道罚字﹝2023﹞0050号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决定对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督查通知,发现在兆善大街与芙蓉东路交叉口东南侧工地存在场内道路积尘明显,扬尘较大的问题。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1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至现场调查,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兆善大街与芙蓉东路交叉口东南侧工地已经采取了洒水措施抑制降尘。结合督办单证据照片,并与现场负责人核实,扬尘污染面积约25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决定对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十二个月。 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0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通运街道办事处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