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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鑫科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庆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309861992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西郊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5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7月3日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许可项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成品油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经营场所位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西郊村一组。2024年2月当事人开始经营LNG充装业务,其知道需要对车用LNG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2025年8月由于加气机损坏更换,车用气充装管理系统也更换了,致使2025年8月之前的充装记录无法查询。2026年2月当事人使用的车用气瓶追溯系统的手持设备也损坏,所以就没有进行LNG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提供全部涉案证据材料,在调查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相应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当事人符合从轻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因向当事人送达《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监罚告〔2026〕145号)后,本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的通知》,枣市监罚告〔2026〕146号《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裁量权适用依据的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已废止,其中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9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从轻处罚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与新实施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标准394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一致。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新裁量基准生效前,结合新旧基准比对,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仍适用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95“予以裁量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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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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