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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贤仁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678036007N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镇头镇柏树村(桥湾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8
(2022)湘0181民初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高**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3-08
(2021)湘0181民初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李**,胡**,宣城市皖东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0-09-23
(2020)浙0603民初83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洪**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湖塘喜庆烟花爆竹店,绍兴市惠新烟花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19-06-21
(2019)湘0181民初3704号
劳动争议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黄**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19-06-17
(2019)湘0181民初654号
吴**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19-03-11
(2019)湘0181民初654号
劳动争议
吴**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19
(2018)湘0181民初3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李德利;李为民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18-12-06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李德利;李为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10-27
(2021)湘01民终12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2408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1
2021-12-03
(2021)湘0181财保226号
财产保全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高**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433932.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03-22
2021-01-20
(2021)湘0181民初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宣城市皖东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8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22
2021-03-15
(2021)湘0181民初7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宣城市皖东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2
2021-03-15
(2021)湘0181民初70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皖东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6
2020-09-23
(2020)浙0603民初836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洪**与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市惠新烟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8-31
2020-08-28
(2020)湘0181执恢753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黄**诉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裁定书
231182.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03-27
2020-03-27
(2020)湘0181执2689号之一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诉李**、叶**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3-27
2020-03-26
(2020)湘0181执696号之一
黄**诉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1-08
2019-09-28
(2019)冀民申70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佰鑫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卢龙县平安烟花爆竹购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594号
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30910元;2、处货值金额0.2倍罚款6313元
6313.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2
浏市监处罚【2024】135号
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18栋成品库内的48发组合烟花“年年有余”和60发组合烟花“开门红礼炮”进行了执法抽检,经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于2024年1月5日出具编号为NO:WJ20231903、NO:WJ20231904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与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被抽样检验的不合格组合烟花无库存。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不合格48发组合烟花“年年有余”是于2023年5月生产,共生产了784箱,除免费提供给我局抽样的4箱样品外,其余780箱以24元/箱的价格于2023年12月29日全部销往浙江省三门县兴利烟花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780箱×24元/箱=18720元,货值金额为784箱×24元/箱=18816元;60发组合烟花“开门红礼炮”是于2023年1月生产,共生产了650箱,除免费提供给我局抽样的4箱样品外,其余646箱以30元/箱的价格于2023年12月29日全部销往浙江省三门县兴利烟花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646箱×30元/箱=19380元,货值金额为650箱×30元/箱=19500元。至案发时上述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无库存也无法召回。 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8816元+19500元=38316元,违法所得18720元+19380元=381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8100元; 2、并处罚款38316元。
38316.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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