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瑞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2553021688C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058号凯拓吾悦商业中心4-3栋1层107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南汽车城津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长沙瑞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07-29
(2021)湘0105民初36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南汽车城津湘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芙行执处字﹝2026﹞10012号
2025年12月17日,本局接到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第20251212-2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称远大路沿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工地现场局部裸土未覆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2025年12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区住建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6-01-26
2
长芙行执处字﹝2025﹞10147号
2025年4月10日,本局接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关于非法处置建筑垃圾问题线索的移送函,称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东岸校区)南侧工地存在涉嫌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4日,本局对长沙市芙蓉区中交远大路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工地(以下简称:工地)进行检查,县执法局移送函描述的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东岸校区)南侧工地是该工地,当事人承认系其联系湘AK7227的重型自卸车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该车车主为黄普,当事人提供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才办理该证。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5-05-12
3
长芙行执处字﹝2025﹞10104号
2025年3月2日22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巡逻至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双杨路附近时,发现一辆湘AT6656的渣土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经查,该车属于长沙瑞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承包了中交远大路城市更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工地)渣土运输业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当事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5-03-31
4
长芙行执处字(2024)00033号
2023年10月30日03时10分,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逻至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营盘路时,发现有人驾驶牌照为湘AT2208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
罚款2000元整。
2000.00元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4-01-17
5
长芙行执处字﹝2023﹞城管120075号
2022年12月08日01时20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路段发现一辆湘AT1115的车辆在运输渣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属于¬¬¬¬¬¬¬¬¬¬¬¬长沙瑞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为渣土车司机邱翔,执法人员通过扫描车辆前端的微型二维码显示的运输线路中没有包含合平路,该公司所有的湘AT1115的渣土车在错误的线路上运输,截止到被我执法人员查处时,该车一共运输了6台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芙行执责改字〔2022〕0003410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运输,同时下达了《询问(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询问调查。2023年01月11日,该案件移交东湖中队办理。2023年01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运输立案调查。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5日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该案无法按时办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承接了承接了雨花区荷叶冲路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线路为时代阳光大道-万家丽路-马家河四宗地块回填治理,荷叶冲路一动车大道一时代阳光大道一047县道一036县道一浏阳市柏加镇渡头村自然洪涝灾害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荷叶冲路一动车大道一时代阳光大道一雨花大道-湘府路-扬子路-雨花区高铁新城片区28一2地块复绿回填项目。没有包含合平路,2022年12月07日晚,工地基础开挖有黄泥外运。2022年12月08日01时20分,当事人的渣土车司机邱翔驾驶湘AT1115的渣土车在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路段未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运输,一共有6台次经过此路段,本次未按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只是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从而走了错误的线路,并未给当事人创造收入,故该案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渣土乱象处置交办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资质;3.货车司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权限;4.机动车行驶证1份,证明车辆所有权;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现场拍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7.微型二维码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线路及改正情况;8.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9.复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10.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改正情况。本案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且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且当事人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3-05-12
6
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1026号
2023年4月1日23时56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颜龙辉,叶文在长沙县黄兴镇金桂路未来城路段检查时,发现有人在此处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 ,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 ,驾驶员李新龙驾驶牌照为湘AT3122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到长沙县黄兴镇金桂路,经现场执法人员测量,运输了12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其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向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对涉案的 湘AT3122的重型自卸货车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并当场开具了长县执城管 查(扣)字(2023 )第2002446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同时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黄兴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警告;2.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
11000.00元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