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安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584382929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观音寺镇开源大道中段东侧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9
(2024)豫0184民初107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
李**
新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380号
2025年9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CTST/C202504030245F)等相关材料显示:2025年8月18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太仓市浮桥镇庄孜商店经营的肉松饼(标称制造商: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2;实测值:3.6×102,3.4×102,3.5×102,2.4×102,3.1×102)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查,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共生产肉松饼100箱(每箱约5千克),每箱成本26元。至2025年6月6日,当事人以30元/箱的价格全部售出,得款300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涉案肉松饼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检验报告》(No:CTST/C202504030245F)、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ZJ25440000596284272)、抽样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CTST/C202504030245F),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肉松饼(生产日期:2025年6月4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事实和案件来源;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表、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成本核算表,购货方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违法时间、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4、留样记录复印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1002C)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W2025070463),当事人2025年五月、六月人机料环控制资料复印件、召回通知复印件、召回情况说明复印件,原因分析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虽履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信用新郑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结果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五年内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非初次违法的事实;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打印件、当事人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属于小微市场主体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2
新市监处罚﹝2024﹞10-6号
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一、罚款200元。
2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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