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廖彩雄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彩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4JGQPT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8号合汇景苑5栋3单元1层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01号
经查,当事人诊所暂存柜中有5片相同批次的无菌手术刀片,注册证编号及技术要求编号:沪械注准20212020337,批号:35Y0702,生产日期:220722,有效期:250721。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处于随时待取用状态,未见不合格品区等警示标识。至案发时,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已超过失效日期248天。当事人表示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资料,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再购进此款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9日通过淘宝APP查询到同款医疗器械的价格为100片/32元。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低于3000元,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九项“(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