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县城西环路鑫源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随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24MA0J086JXN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西环路畜牧局小区右侧第三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罚字[2024]3号
经查,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批发兼零售、合法资质,执法人员张磊、张军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待售的标注为“青花汾酒30”商标的汾酒两盒。同日,经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鉴定证明2023年11月17日)该店待售的标注为“青花汾酒30”商标的汾酒不是本公 司生产的,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青花汾酒30”专用权 的产品,洪洞县县城西环路鑫源烟酒副食店经营的“青花汾酒30”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相关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青花汾酒30”汾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
4、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青花汾酒30”汾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 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杏 酒鉴字(2023)编号:A0005939), 证明该副食店经营的“青花汾酒30”汾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事实。
罚款0.3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600.00元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