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汪岗镇南凉供水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金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5MA49C8F21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汪岗镇陆家河村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查,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从湖北金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228元/块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批次IC卡智能水表70块,购进后用于辖区内居民水表的报装、更换,单块表含人工费用的销售价格为380元/块,上述涉案批次IC卡智能水表在安装前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截止2025年7月17日已安装61块,安装后通过充值扣费的方式按2.5元/吨的价格收取居民用水费用。当事人按以上标准收取水费,未以任何形式对该收费价格进行公示。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将库存的9块待使用的涉案批次的IC卡智能水表送至浠水县水表检定测试所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检定合格证书,在此期间,当事人已将61块已安装的涉案批次的IC卡智能水表更换为新的已检定合格的IC卡智能水表,并将拆下的水表进行了首次强制检定。且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23在其经营场所营业大厅显著位置张贴自来水价格公示栏,公示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
另查明,涉案水表属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管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该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上述罚款两项合计1400元。
14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