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藏香阁青藏特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米贵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24MAE2HK8TXX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翡翠步行街2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柴市监处罚〔2025〕6号
2025年9月4日,我局至大柴旦藏香阁青藏特产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快递送达的检验报告一份(No:SZ2025-09-0372)。检验报告均显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现场抽样枸杞的票据、检验报告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证实大柴旦藏香阁青藏特产店购进散装大红枸杞(40斤)的进货来源,故未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共销售不合格批次散装大红枸杞40斤,销售的单价为38元/斤,销售总收入为1520元(含抽检的1.23kg),枸杞全部售完,无剩余不合格枸杞。一是当事人大柴旦藏香阁青藏特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二是当事人大柴旦藏香阁青藏特产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枸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元
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