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开发区符号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金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90MACBNA79X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安顺西客运站二楼1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3]67号
现查明:1.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2.当事人对其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认可、无异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能查见涉案总货值7168.4元,违法所得2600元。4.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停业整改,提交办证资料。5.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顺开发区符号便利店《营业执照》、经营者符鉴《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李峥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份共2页;《产品外包装图片》1份共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开市监强制〔2023〕29号)1份共2页;《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29)1份共1页;《送达回证》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本局按照程序依法对涉案食品实施扣押。
证据三:本局对受委托人李峥垚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安顺开发区符号便利店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共1页;《整改照片》1份共1页;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等相关进货查验资料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能查见涉案总货值7168.4元,违法所得2600元,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3071201337)复印件1份共3页;《整改报告》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为“小米酥(椒盐味)”,且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提交办证资料,并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诉求。
证据五:《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