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家之源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6E23QN3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街2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罚[2023]4185号
经查,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从朱国良(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蔬菜B2-56号)处购进“山药”,购进数量总计19kg(38斤),购进单价为13.6元/kg(6.8元/斤),购进金额共计258.4元,为方便结算,四舍五入付款,实际支付的购进金额为260元。
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购进了一批叶子类蔬菜,但是未购进山药,2023年8月1日抽样时,当事人经营者吴小燕误以为上述不合格“山药”也是2023年7月31日购进的,说错了购进时间,导致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ZJ23520000690235147)中上述不合格“山药”的购进日期记录为2023-07-31,但上述不合格“山药”的实际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
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不合格“山药”的进货票据供货者名称为“贵州圣吉旺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为石板物流园B2区54号”;供货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为“朱国良,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蔬菜B2-56号”。经调查,上述供货者进货票据与《营业执照》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原因,是因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蔬菜B256号是借用了“贵州圣吉旺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票据。
2023年7月14日至9月4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山药”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9kg,销售单价为19.8元/kg,销售金额共计376.2元,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2023年9月5日,当事人在其超市山药销售区域张贴了《召回通知》。由于是即食农产品,截至2023年9月19日,未召回到上述不合格“山药”。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山药”获违法所得376.2元,货值金额共计376.2元。
经对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蔬菜B2-56号摊位调查,该摊位认为当事人2023年7月14日向其购进的山药是新出土的,保存时间一般为一个星期到十天左右,不能保存到2023年8月1日(当事人被抽样日期),因此不承认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山药”是其销售的。现无证据证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蔬菜B2-56号摊位供货者存在违法行为。
2023年9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其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山药”的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快速检测报告等,后才向我局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以及微信付款记录等资料。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农产品物流园内蔬菜B2-56号摊位不承认其是上述不合格“山药”的供货者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