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881699447008U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盖州市万福镇万福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01
(2022)辽08民终1589号
追偿权纠纷
营口恒伟物流有限公司,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马**,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2-18
(2021)辽0804民初4948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马**,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吴**,营口恒伟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3
2019-05-10
(2019)01民终70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谢**,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古风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赵**,张**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4-15
合同纠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1-04
(2019)辽0115民初2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谢**,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5-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09-11
(2023)辽0804执882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某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17
2022-09-01
(2022)辽08民终1589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口恒伟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68659.27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3
2020-11-21
(2020)辽0804执恢95号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营口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金**、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27
2019-03-13
(2019)辽0115民初2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与被告赵**、谢**、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52507.65元
民事案件
5
2019-09-17
2019-08-15
(2019)辽01民终77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4114.49元
民事案件
6
2019-06-26
2019-05-15
(2017)辽01民终70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张**、赵**、谢**、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4-22
2019-03-27
(2019)云2823执109号
诚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鲁**、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6-30
2018-04-23
(2017)辽0191民初39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孙**、孙**诉被告曹*、营口祥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6-29
2017-06-16
(2017)吉0102民初9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王**与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6-29
2017-06-20
(2017)吉0102民初9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等与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营税稽一罚﹝2025﹞21号
(一)司法判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根据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2023】辽1003刑初134号)及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辽10刑终108号)两份判决书,一致认定“被告人高凌云、高娜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自己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接受资金和资金回流过程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开票费用据为己有。”,经法庭质证,认定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委托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通过专项审计报告(辽宁天亿会专审【2023】第80-2号)中涉及的高凌云团伙55家公司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告中涉及的你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过金税三期内查询的发票统计结果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及判决书显示,司法机关认定: 1.你单位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4月26日之间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组在金税三期内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在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向大石桥市飞达耐火材料厂等6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6,070,253.73元,税额667,727.70元,价税合计6,737,981.43元,货物品名均为运费。 2.你单位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组在金税三期内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在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从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等22家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877,867.03元,税额148,781.73元,价税合计1,026,648.76元,货物品名为柴油、天燃气。 (二)认定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无法取得你单位业务、财务资料,检查组根据目前取得的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经侦支队移交的“高凌云虚开发票团伙”专案的相关电子资料、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查询结果等内外部资料,对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真实性进行研判,经综合研判后发现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1.高凌云团伙供述情况 根据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经侦支队提供的对犯罪嫌疑人高凌云、高娜(高凌云妻子)的抓捕
罚款250000元
2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05-2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