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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壹品云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德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7DXY936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昆明置信广场A座120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127号
法定代表人汪德红到场并陪同我局执法人员接受调查。当事人认可拼多多平台店铺(壹人壹品食品专营店)销售的“小麦白啤酒”产品宣传页面使用有饮酒动作图片,因工作疏忽未认真审核就将有饮酒动作图片在产品宣传页面进行展示。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壹人壹品食品专营店)产品广告是公司内部员工农彩仙制作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壹人壹品食品专营店)发布的,2026年8月1日当事人用现金支付了60元广告制作费给员工农彩仙并提供了付费单据。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当事人涉案产品共销售出去2单共计45.6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对其产品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即60元,上缴国库。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即60元,上缴国库。
6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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