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家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AB8KL4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吴店镇寺沙路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586号
经查明,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因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进货票据、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执行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致使涉案食品购进销售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无法查清,只能认定投诉人于2022年5月3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的1袋“发发发”?八角粉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上述“发发发”?八角粉1袋、“藕之华”?泡藕丁2袋、“运财”?包子饺子料调味料4袋、“真够味”?黑胡椒粉1袋为过期食品。
根据当事人自述,涉案“发发发”?八角粉进价2.5元/袋,销售价3元/袋、“藕之华”?泡藕丁进价4元/袋,销售价5元/袋、“运财”?包子饺子料进价1元/袋,销售价1.5元/袋、“真够味”?黑胡椒粉进价1.5元/袋,销售价2元/袋。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其货值金额共计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经局案审委集体讨论,结合减轻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发发发”?八角粉1袋,藕之华”?泡藕2袋、“运财”?包子饺子料4袋,“真够味”?黑胡椒粉1袋。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4、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3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