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唐秀梅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秀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5MA5Q5QDA2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兴安县严关镇杉树村委水南田村(原供销社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罚字〔2023〕第F169171号
2023年9月13日,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位于兴安县严关镇杉树村委水南田村(原供销社门面)的兴安县唐秀梅蔬菜店依法进行监督抽检,抽取3.5kg塘角鱼(抽样单编号:DBJ23450300634850982)送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塘角鱼检验报告(No:BFSQD090187003C)显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食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果。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将上述塘角鱼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唐秀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从兴安县老市场文月青处购进(送货单号:5093148),共购进了9.4斤(即4.7kg),进货价5.3元/斤(即10.6元/kg),购进费用50元;销售价为7.5元/斤,该批塘角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中塘角鱼货值金额为70.5元,成本50元,违法所得20.5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依法索取查验了供应商的身份证明文件,留存了购进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1.处以罚款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
罚没款共计1020.50元。
1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