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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广客隆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少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PWCD8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3组62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3〕388号
-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8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罚没款项共计执行8048元。
8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2
天市监处罚〔2023〕304号
-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88元;2.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30.88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3
天市监处罚〔2023〕175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二、罚款3000元,两项合计3012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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