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申钟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申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5MADY9NYL1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怀宝镇中寨街贝江桥头粤桂协作厂房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水市监处罚〔2026〕1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3日申请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怀宝镇中寨街贝江桥头粤桂协作厂房一楼从事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2026年0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常开门营业,当事人委托营业员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有7种待售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为:好怡点?红枣枸杞牛奶燕麦片销售价34元/袋,共3袋;好怡点?五谷杂粮营养餐销售价34元/包,共4袋;好怡点?黑芝麻糊销售价34元/袋,共2袋;皇麦世家?红枣枸杞燕麦片销售价34元/袋,共1袋;皇麦世家?木糖醇中老年加钙蛋白早餐奶销售价34元/袋,共2袋;皇麦世家?牛奶铁锌钙蛋白早餐奶销售价34元/袋,共3袋;皇麦世家?浓香高钙豆奶粉销售价34元/袋,共3袋。
经核实,上述7种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1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经营过程中,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清理过期食品,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无法核实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以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涉案货值金额612元,无违法所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桂市监规〔2023〕3号)第九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67.《食品安全法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中适用情形“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来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指导意见,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本案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融水市监强制[2026]54号);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融水市监强制[2026] 54号)];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2000.00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