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兰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63154461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6
(2025)浙0381民初9324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铭汽摩配件厂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2-11-07
(2022)浙0381民诉前调15255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
李**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1
(2021)浙0381破53号
申请破产清算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
瑞安市伟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19-12-13
(2019)浙0381民初108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
周**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7
2023-12-27
(2023)浙0381执恢48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31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3-10-10
2023-10-09
(2023)浙0381执恢36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36173.24元
执行案件
3
2021-09-17
2021-06-23
(2020)浙0381执659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瑞安市伟峰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12
2021-02-26
(2020)浙0381执6592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03
2021-02-23
(2020)浙0381执658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1-11
2020-12-24
(2020)浙0381执6593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3-25
2020-01-10
(2019)浙0381民初108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7-22
2019-06-04
(2018)浙0381执4707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5-05
2018-08-23
(2018)浙0381民初10250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与福州瑞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937.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2-18
2018-12-14
(2018)浙0381执8664号
加工合同纠纷
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福州瑞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瑞罚﹝2025﹞62号
当事人瑞安市莘银电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村电镀工业园实施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1
2
瑞公(上)行罚决字[2024]02516号
2024年05月30日,执法部门对瑞安市**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易制爆危化品(硝酸、双氧水)专用仓库外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30日,执法部门对瑞安市**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易制爆危化品(硝酸、双氧水)专用仓库外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000.00元
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