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先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RH5C8Y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长江路华明建材物流园2-17、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3﹞063号
经查: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汽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业务。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孙刚元通过中间人李德功从成都一供货商(姓名:张喜进,其他信息不详)处以38元/桶的价格(含运费5元)购进“昆仑之星”字样商标及“”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100桶(规格9.5KG/桶,生产日期及批号同上),当事人准备以55元/桶的价格出售(进货后至案发期间当事人未将该批侵权商品销售)。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仅能提供转账记录和物流货运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品”“昆仑之星”“”文字图案商标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辨认为:“上述“昆仑之星”、“”不是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假冒产品”。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昆仑之星”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述商标注册证信息显示:“”图案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了第5514990号“”商标(共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昆仑之星”字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583178号“昆仑之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当事人销售的EHC-II-35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包装标签标注的商标标识为“昆仑之星”字样商标及“”图案商标经与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对比,与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一致。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500元(侵权商品数量*销售单价(100*55))。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100桶,依法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6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65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2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063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100桶,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刚元汽车配件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6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65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