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和浩特艾比拉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馨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D9GBK11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大学东路交汇处万正·尚都13号楼109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6〕40号
1.当事人在其机构药房的货架及阴凉柜内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菲迪曼?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敷料且与其它合格药械产品混放,当事人药房内无“不合格品区域”或其它标识,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与其他合格器械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过期的医疗器械与其它未过期药械产品共同处于使用状态,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2.当事人自述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未在过期之后使用,并提供了出入库记录、患者病历予以证明,可认定涉案产品尚未被用于患者诊疗。3.当事人进货验收记录不完整准确,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养护并记录。4.涉案器械过期后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当事人为药械使用单位,药房未对产品单独进行标价,经询问,当事人自述单独使用该产品每支收取398元,共扣押3支,货值金额为(单只价格*支数)398*3=1194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菲迪曼?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敷料(共3支);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