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曹氏卤味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7MACGU16M8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春和街西段路北水木清华小区3号楼2单元1层西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市监处罚〔2026〕X59号
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商品说明龙虾球案,我局于 2026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黄亮、张俊霞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内黄县曹氏卤味餐饮店,经营者:李明瑶,身份证号:41052719991106****, 性别:女,经营场所:内黄县春和街西段路北水木清华小区3号楼2单元1层西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7MACGU16M8W
2026年4月20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该举报信称:被投诉人内黄县曹氏卤味餐饮店在美团平台上销售“龙虾球”疑似主料非龙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 内黄县内黄县曹氏卤味餐饮店2026年3月31日从安阳市北关区宏丰食品经销部网络平台铱云易订货进了1袋“安井牌名丸之尊龙虾味球速冻鱼糜制品”,单价:44元,安阳市北关区宏丰食品经销部网络平台铱云易下载销售清单标注有“安井龙虾球,编码:09008802,2.5kg*4袋/约104个,特价44.00×1袋”,购进的该商品外包装标有“安井牌丸之尊龙虾味球速冻鱼糜制品”,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水,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猪肥膘,植物油,食用盐,淀粉,鱼籽,白砂糖,味精,洋葱,蒜,鸡蛋清,大豆分离蛋白,明胶,复配水分保持剂(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辣椒红,-胡萝卜素,山梨糖醇,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致敏物质信息:本产品原料含有鱼类,蛋类,大豆,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生产此食品的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也处理含有麸质的谷物,乳类,花生及其制品,本产品为速冻鱼糜制品,生制品,非即食产品标准号:Q/AJSP 0008S(需加工后食用)主料:鱼糜≧45%。贮存条件:-18C以下保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1105,生产商:山东安井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上述供商的资质证明及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和资检报告,购进后当事人没有仔细核对产品的信息,当事人根据内安阳市北关区宏丰食品经销部网络平台铱云易的销售下载销售清单标注有“安井龙虾球,编码:09008802,2.5kg*4袋/约104个,特价44.00×1袋”上信息未查看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故认为该产品为龙虾,于2026年4月份在美团平台上标注的产品信息为龙虾味球,主料:主料:龙虾,制作方法:炸,荤素:荤”价格:3.38元,在美团上架后当事人以“龙虾”为原料制作龙虾味球共销售了28份,28份共销售了91.84元。当事人在我局查处后积极整改已将龙虾球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5.供货商资质、票据、生产厂家资质和检验报告证明安井牌丸之尊龙虾味球速冻鱼糜制品的来源及履行了索证索票尽到查验义务。
6、美团平台出具的查询销量的截图证明龙虾球的销售量。
内黄县曹氏卤味餐饮店涉嫌虚假商品说明龙虾球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销售虚假商品说明龙虾球行为。
内黄县曹氏卤味餐饮店涉嫌虚假商品说明龙虾球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执 法文书中说明理由:(一)有例外情况,不予适用“四张清单”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5 版)》3.3.1规定,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1.4元,上缴国库
0.00元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