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民托大药房(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轩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MAD6RL908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交行花园J号楼42号网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5﹞04047号
经查,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在京东网站上民托大药房,花费1200元购买了其售卖的[福可维]盐酸安罗替尼胶囊12mg*7粒/盒,药品电子监管码为83878-62004-62672-01536,药品的产品批号为“240312183”。药店销售的价格折让比例竟高达近40%,属于极度异常情形,怀疑药品来源不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到吉林市百福同益堂大药房开展检查,检查未发现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可维盐酸安罗替尼胶囊药品。经询问,当事人于8月20日在顾客手中购买福可维盐酸安罗替尼胶囊1盒,现无法联系到顾客,购进时未查验药品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厂家资质。当事人将购买的药品放在京东网站上销售。经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该批号药品确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案药品福可维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共1盒,货值金额1200元,售价1200元。另查,现场检查当事人购销记录,由于从个人手中购进涉案药品因此在查验记录中为记录该药品,也未在销售记录中记录该药品,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购销记录。该药品为处方药,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药品处方,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30000元。当事人涉嫌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要求记录购进、验收及销售信息,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购销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