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璧山区肯派美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左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20MAABWCE60Q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9号附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字(2023)237号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9号附14号的璧山区肯派美发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的货柜上发现有彩色造型发泥5盒,该发泥标称有效期2024/03/20,(制造商:广州市柏乐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编号:粤妆2016549,国妆特字:G201601706,净含量:100ml)现场查询化妆APP上国妆特字:G201601706产品信息与该产品不一致,该证号实际产品为柏乐丝染发霜(浅金色),也无该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彩色造型发泥”5盒。2、罚款5000元。
1、没收涉案化妆品“彩色造型发泥”5盒。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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