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用禾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彦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6LWG7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东宝区周窝巷41号1楼(浏河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5〕151号
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荆门用禾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药品柜台发现陈列有双氯芬酸钠栓5盒;金嗓子喉宝3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3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2盒,药品信息如下:
1.双氯芬酸钠栓,国药准字H10920060,企业名称: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包装:10粒/盒,规格:50mg,产品批号:230110,生产日期:2023年1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2.金嗓子喉宝,国药准字B20020993,企业名称:广西金嗓子责任有限公司,包装:12片/盒,规格:2g,产品批号:22051302,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
3.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国药准字H20041109,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包装:6包/盒,规格:0.2285g,产品批号:4230024,生产日期:2023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
4.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H20030390,企业名称: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支/盒,规格:15mg,产品批号:2305221,生产日期:2023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上述4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将153张医疗器械“负电治疗仪”宣传单存放在经营场所门店发布时,被本局查获,且宣传单上未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和“负电治疗仪”宣传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3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收集了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期间,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执业药师万文军在岗,随机抽查处方笺时,发现该处方单无审核、核对等人员签字。决定并案调查。
经调查药品来源及销售情况。上述双氯芬酸钠栓、金嗓子喉宝、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3种药品,均是当事人从湖北康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3月9日购进5盒氯芬酸钠栓,进价7元/盒,购进金额35元;2022年12月11日购进10盒金嗓子喉宝,进价10元/盒,购进金额100元;2023年12月10日购进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购进3盒,进价6元/盒,购进金额18元。因当事人未提供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无法查证其来源,经询问当事人,其陈述购进票据已丢失。本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荆东市监限[2025]200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该药品销售记录。
另查,双氯芬酸钠栓,销售价12元/盒,入库5盒,库存5盒,货值金额60元;金嗓子喉宝,销售价12元/盒,购进10盒,入库6盒,销售2盒,当事人陈述购进时员工拿走4盒使用,自己拿走1盒未在销售系统下库存,实际库存3盒,货值金额36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销售价9.80元/盒,入库3盒,库存3盒,货值金额29.40元;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销售价12元/盒,库存2盒,货值金额24元。
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49.40元,当事人在氯芬酸钠栓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2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因当事人销售药品时均未记账,无法确定金嗓子喉宝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2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还有其它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经调查宣传单内容及印制情况。宣传单内的产品,系由郑州易圣医疗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类医疗器械“负电治疗仪”,主要宣传其辅助治疗的适用范围,执法人员经查询该医疗器械注册信息,适用范围均获得批准。“负电治疗仪”广告宣传单,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荆门市掇刀区瑞鸿装饰设计中心印制,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提供,共印制153张,金额为30元,经核查属实,认定广告费为30元。经查,该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内容未经相关部门审查。
经调查执业药师在岗情况。执业药师万文军于2020年9月10日,注册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职执业药师岗位,实际就职单位为荆楚理工学院。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劣药,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保存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购进单据,处方笺无审核等人员签字销售处方药和执业药师无法在职在岗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双氯芬酸钠栓5盒,金嗓子喉宝3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3盒,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2盒;
3.对销售劣药的行为罚款10000元;
4.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罚款60元;
罚款合计:10060元。
1006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