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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乾钰酿酒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73252466X2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万盛村11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1
(2023)苏0692民初202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江苏张家港酿酒有限公司
上海来米贸易有限公司,海门市苏通酿酒厂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00393号
当事人成立于1999年7月2日,主要从事黄酒、其他酒(配制酒)酿造、销售并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2068400101)。2023年3月26日,当事人以购进自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的东北大米为原料生产了12缸黄酒作为生产用酒基,生产批号为230330。2024年9月20日、2025年4月5日,当事人分别以批号为230330的酒基黄酒生产圆和?白糯米酒50箱、25箱,每箱装有圆和?白糯米酒40袋,每袋净含量为400ml,使用的包装袋标示“圆和?白糯米酒 纯粮特酿 三年酒基”字样,标示产品标准代号GB/T27588。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圆和?白糯米酒时,批号为230330的酒基黄酒未满三年。同时,上述圆和?白糯米酒的生产投料记录显示有饮用水、黄酒、食用酒精、三氯蔗糖、山梨酸钾、焦糖色,无白糯米成分。至案发,当事人以15元/箱的价格销售上述圆和?白糯米酒62箱,其中50箱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12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5日,另有13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5日的未售出。上述圆和?白糯米酒的货值金额为1125元,销售金额为930元,计违法所得93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6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19分别生产圆和?上海老酒15箱、20箱、15箱、15箱、15箱、25箱,另有2桶2025年6月19生产的未装箱,每箱4桶,共422桶,每桶净含量5L,桶身标签标示“传统工艺上海老酒国标十年 家中常饮圆和酒 盛世高歌百岁人”等字样,标示产品名称为露酒,标示配料为饮用水、黄酒(饮用水、大米、小麦、酒曲)红枣枸杞浸出液,食品添加剂为焦糖色、山梨酸钾、柠檬酸、蔗糖素。标示执行标准为 GB/T27588,标示制造商为海门市苏通酿酒厂,标示生产地址为海门市悦来镇万盛村 11组,标示产地为江苏南通,其中“上海老酒”字样居中放大标示。当事人生产上述圆和?上海老酒时,使用的酒基与上述圆和?白糯米酒一致,为购进自辽中县兴旺达粮谷加工厂的东北大米生产的黄酒;上述圆和?上海老酒的生产投料记录显示有饮用水、原酒、食用酒精、三氯蔗糖、柠檬酸、焦糖色、山梨酸钾、食用香精;上述酒基生产工艺流程图显示工艺流程为大米、浸米洗米、蒸饭、淋水、落缸搭窝、糖化发酵、压榨、煎酒、陈化贮存、原酒、勾兑、过滤、杀菌、灌装封口、外包装,配制酒显示工艺流程为大米发酵酒、勾兑、过滤、杀菌、灌装封口、成品;上述圆和?上海老酒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7588 露酒》,不是《T/CNFIA 132-2021 上海老酒》;上述圆和?上海老酒的原料、产地、生产工艺、执行标准与上海老酒无关。至案发,当事人以35元/箱的价格批发售出上述圆和?上海老酒90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30、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6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19的分别15箱;当事人以40元/箱的价格零售售出上述圆和?上海老酒5箱,生产日期都为2025年3月7日;另有10箱加2桶(共42桶)桶未售出。未售出部分以批发、零售均价计算,即37.5元/箱,9.375元/桶。上述圆和?上海老酒共422桶,售出380桶,未售出42桶,总计货值金额为3743.75元,销售额为3350元,违法所得计3350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8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2
海市监处罚〔2024〕00083号
当事人成立于1999年7月2日,主要从事黄酒、其他酒(配制酒)酿造、销售并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2068400101)。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采用同批次原材料生产了60桶露酒,使用的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27588,酒精度为2(Vol),经南通市海门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酒精度(20℃)”的检验结果为0.9vol,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露酒配料标示“饮用水、米酒、食用酒精、红枣、焦糖色素、三氯蔗糖、山梨酸钾、食用香精”,未标示含糖量。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售出上述露酒16桶,销售价格为2.5元/桶,剩余44桶未售出,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露酒货值金额计150元,售出露酒货值金额计40元。
罚款金额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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