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辕盛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3MA0KRB1L0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故南村(长钢至309国道连接线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税稽一局罚﹝2025﹞33号
长治市辕盛货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
对你单位利用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对所偷增值税8240.4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20.24元;对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576.8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8.42元,合计4408.66元。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8条“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6408.66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