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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鑫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4680008507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百什户董家营村村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5﹞69号
玉泉区小鑫干果炒货经销部从呼和浩特市鑫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葵花籽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1.1,标准值≤0.8,计量单位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19300-2014(附录B).GB5009.227.2023(第一法);上述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检验不合格的葵花籽是呼和浩特市鑫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00斤,出厂价7.5元/斤,全部销售,共计违法所得750元。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玉市监处告字[2025]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2
玉市监处罚﹝2023﹞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生产“香瓜子”40斤,成本8元/斤,货值金额320元,以10元/斤销售,违法所得400元。2023年5月11日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次“香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仔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400元。 罚款4600元。
46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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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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