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莼湖吴家埠加油站(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汉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308964842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吴家埠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化应急罚决﹝2024﹞第000113号
宁波市奉化区莼湖吴家埠加油站(个人独资)存在的GDS控制器于2024年11月26日9:24显示1#、2#回路无浓度检测数据;2024年11月26日11:10,GDS控制器拆除;13:30分重新安装,加油机两台可燃气体报警仪遥控停电后,GDS无声光报警,现场声光报警器未响,3个回路数据无变化的隐患问题,不符合《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第5.3.8条的规定,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宁波市奉化区莼湖吴家埠加油站(个人独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第一项第(八)类第四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和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5-02-21
2
奉化应急罚决﹝2024﹞第000034号
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吴家埠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第一项第十类第五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和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
2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