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杜干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4MA75QPWF0X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6号21号楼一层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1
2021-03-10
(2020)青0104执2460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西宁市城西区杜干食品店与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01
2021-03-10
(2020)青0104执246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西宁市城西区杜干食品店与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59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杜干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罚情节,予以当事人一般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以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3度飞天茅台白酒6瓶、43度飞天茅台白酒6瓶、52度五粮液8代普5白酒108瓶、52度洋河天之蓝白酒36瓶、50度五粮春白酒36瓶、45度五粮春白酒12瓶、52度M3洋河白酒32瓶、52度M6洋河白酒24瓶。
2、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罚款110000元(拾壹万元整)。
110000.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