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城关宏林食品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宏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3MA7553ND2W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湟源县城关镇109国道南出口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源市监处罚〔2025〕6号
经营者郭宏林于2019年1月2日开始经营该店。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过期食品为: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规格1.5升/瓶,共5瓶,生产日期2023.11.29保质期9个月,每瓶单价7元,共35元;大窑橙诺汽水,规格520ml/瓶,共5瓶,生产日期2024.3.30保质期8个月,每瓶单价5元,共25元;大窑橙诺汽水,规格520ml/瓶,共4瓶,生产日期2023.7.9保质期8个月,每瓶单价5元,共20元;开卫山楂果汁饮料,规格1kg/瓶,1瓶,生产日期2024.1.19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6元,共6元;开卫山楂果汁饮料,规格1kg/瓶,共1瓶,生产日期2024.1.5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6元,共6元;康师傅茉莉蜜茶,规格2L/瓶,共1瓶,生产日期2024.1.7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6元,共6元;康师傅茉莉蜜茶,规格2L/瓶,共1瓶,生产日期2023.6.8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6元,共6元;统一冰红茶,规格2L/瓶,共1瓶,生产日期2024.1.22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6元,共6元;大窑嘉宾汽水,规格520ml/瓶,共2瓶,生产日期2024.5.11保质期8个月,每瓶单价5元,共10元;统一双萃柠檬茶,规格1L/瓶,共8瓶,生产日期2024.2.19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4元,共32元;统一无糖绿茶,规格1L/瓶,共5瓶,生产日期2024.3.30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4元,共20元;达利园百香果红茶,规格1L/瓶,共3瓶,生产日期2023.9.6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4元,共12元;统一冰红茶,规格1L/瓶,共2瓶,生产日期2023.12.4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4元,共8元;康师傅冰糖雪梨,规格1L/瓶,共4瓶,生产日期2023.7.10保质期12个月,每瓶单价4元,共16元等过期食品共计150类702瓶/袋/罐,货值金额共计2568.5元。
1、没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规格1.5升/瓶,共5瓶;大窑橙诺汽水,规格520ml/瓶,共5瓶等共计150类702瓶/袋/罐过期食品。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2
源市监处字〔2023〕32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第二十一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七万五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1瓶;
2、罚款600元。
600.00元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