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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车雨瑞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司小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8MA7L2B9N5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上官村频阳紫郡东门临街一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烟处﹝2023﹞第116号
2023年12月7日10时30分至12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武少博27050952019、孙吴阳27050952008等四人在接群众举报后,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频阳紫郡东门临街一号商铺“富平县车雨瑞商行”商店柜台内及店门口停放的白色老年代步电动车后座上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其中:南京(十二钗烤烟)86条,芙蓉王(硬细支)13条,中华(双中支)16条,中华(软)5条,南京(雨花石)32条,好猫(长乐)2条,好猫(猴王磨砂)2条,云烟(紫)4条,兰州(硬精品)3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延安(软)16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共计15个品种186条。经初步调查,该店许可证号:610528131439,负责人司小艳在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其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查明:当事人司小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司小艳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司小艳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司小艳违法进货总额为5944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司小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司小艳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9445元,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9445元10%的罚款,计5944.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5个品种186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司小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司小艳上述违法行为。
5944.50元
富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31
2
富烟处﹝2023﹞第112号
经查,富平县车雨瑞商行,负责人:司小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10528131439.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10月11日10时40分,被富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涉案卷烟共计1种3条。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50元7%的罚款计52.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日11时30分,被富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涉案卷烟共计2种3条。于2023年3月2日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60.00元7%的罚款计88.2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证据事实为主。
建议责令富平县车雨瑞商行持证人司小艳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15日。
0.00元
富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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