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润食品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保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19JM1T4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道外区南极街调料城1层0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外市监处罚[2023]291300301号
我局市场一中队接到案源信息转办单,编号:2023年2073号,2023年10月18日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位于道外区南安街43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润食品批发部库房销售带有“红梅”牌商标标识的味精,涉嫌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第6961588号“红梅及图形”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注册证,第696158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调味品:味精:鸡精(调味品):调味酱:涮羊肉调料:芥末粉:调味肉汁:酱菜(调味品):耗油:五香粉(截止),注册人: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0年05月21日至2020年05月20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6961588号商标第30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20日。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兹核准第6961588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兹核准第6961588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变更后注册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浦南路168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位于道外区南安街43号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润食品批发部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库房存有“红梅”牌商标标识的味精,共计发现29袋。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润食品批发部经营者任保祯于2023年8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里购进“红梅”牌味精35袋,进货价格90.00元/袋,售货价格110.00元/袋,利润20.00元/袋,售出6袋,剩余29袋。以上售出侵权商品违法所得合计120.00元。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润食品批发部销售以上侵权商品共计违法经营额3850.0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侵权商品没有相关厂家手续,所有侵权商品没有财务账目,只有一张销货清单。上述产品经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照片及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4.销售侵权商品图片,证明该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已对当事人商标侵权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6.财务清单,证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案源信息转办单,鉴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商标侵权产品;
9.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2023年1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丰润食品批发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5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700.00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