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丹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269103396X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龙泉路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7
(2023)吉0502民初19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金**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5
(2023)吉0502民初19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金**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7
(2023)吉0502民初19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金**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4
2022-08-22
(2022)吉01民终1633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物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1-18
(2021)吉0502民初3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6
2022-01-18
(2021)吉0502民初3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6
(2021)吉0106民初6857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长春市物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8
2021-05-19
(2021)吉0502民初3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9
2021-04-09
(2021)吉0502民初3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10
2021-04-09
(2021)吉0502民初3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8
2022-08-29
(2022)吉01民终1633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物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3
2022-01-25
(2021)吉0502民初306号
合同纠纷
李**、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53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27
2021-04-28
(2021)吉0106民初6857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长春市物维房屋维修有限公司、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55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12
2020-11-13
(2020)吉0523执1020号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4
2020-06-09
(2020)吉0502民督49号
申请支付令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李**申请支付令
3669.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4
2020-06-09
(2020)吉0502民督50号
申请支付令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付**申请支付令
408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24
2020-06-09
(2020)吉0502民督57号
申请支付令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张*申请支付令
424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2-24
2020-06-09
(2020)吉0502民督52号
申请支付令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朱策文申请支付令
4796.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0-30
2020-10-27
(2020)吉0523执1022号
支付令
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朱**申请支付令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7-28
2020-06-30
(2020)吉0502民督53号
终结通化市大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行执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在从事物业服务经营过程中,以与小区建设单位通化大众置业有限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收费依据制定收费标准,自2023年6月起至2025年9月止对小区业主收取“电梯费”1006296元钱,其行为属于“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之规定计算当事人违法收取“电梯费”违法所得:1006296元钱。
当事人能够积极向消费者进行退款,共涉及1773户,多付价款1006296元钱均已全部退还。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第320项“较轻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违法所得1006296元0.1倍106296元罚款,上缴国库。
106296.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