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如鱼得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仓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31024592857509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李西山村油平科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5号
当事人于2018年8月至2023年1月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xxx处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叁元伍角伍分(¥3883.55)。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营业部缴纳。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叁元伍角伍分(¥3883.55)
3883.55元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26
2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74-1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xx镇xx村xx自然村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7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捌元壹角叁分(¥758.1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营业部缴纳。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7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捌元壹角叁分(¥758.13)
758.13元
仙居县综合执法局
2023-11-18
3
台仙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74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xx镇xx村xx自然村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5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壹元整(¥341.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仙居支行营业部缴纳。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5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壹元整(¥341.00)
341.00元
仙居县综合执法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