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茂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新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F1D5F3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黄滩镇酱园路特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39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食品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43项,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5000元0.5倍 ,罚款2500元。
75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