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胜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3310957588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大峡村(高店农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桂0103民初17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宿迁泉如玉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8
(2024)沪0116民初105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7-22
(2024)沪0116民初105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2
(2024)青0202民初3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
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5
(2024)沪0116民初31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姜*
曹**,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济南长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01-29
(2023)桂0103民226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宿迁泉如玉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3-12-15
(2023)沪7101刑初335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
马**,杨**,贾**,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8
2023-10-25
(2023)京04民终6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戴**
陕西睿创科维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0-20
(2023)沪0116民初1647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3-08-01
(2023)闽0524民初164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左**
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笃实商贸有限公司
安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9
(2025)沪01民终81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30
(2025)桂0103民初176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宿迁泉如玉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3
(2024)沪0116民初105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3
(2024)沪0116民初105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朱**
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
裁判文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9-04
产品责任纠纷
朱**
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6
2023-12-10
(2023)桂0103民226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宿迁泉如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2
(2023)京04民终6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戴**
陕西睿创科维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9-06
(2023)京04民终6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戴**
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9-06
(2023)京04民终60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戴**
陕西睿创科维商贸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8-31
(2023)闽0524民初1645号
合同纠纷
左**
泉州笃实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安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1
2024-03-13
(2024)青0202民初3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马**、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4
2023-12-12
(2023)青0202民初3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4
2023-12-12
(2023)青0202民初37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邱*、吉林省福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2-03
2024-01-10
(2023)青0202执1130号之一
劳动争议
裴*、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9-16
2023-03-15
(2023)桂0126民初37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廖**、合肥市呶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7-25
2023-04-17
(2023)京0491民初105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8.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5-05
2023-04-03
(2023)鲁1623民初988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左**、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11
2019-07-22
(2019)青0202执318号
劳动争议纠纷
周*与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罚字〔2024〕38号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除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之规定,因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2、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3、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终生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