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金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依享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795932636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石城镇武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06年8月16日,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从事生活用饮用水生产供应。至2025年6月9日,当事人登记在册的供水用户1125户,一户一表,其中:石城社区:582户、大寨新苑:165户、新发小区:72户、阳光小区:190户、黄龙:116户。现实际供水用户635户用户使用的水表均已超过6年未检定和轮换,至案发,当事人供水用户635户用户水表未进行定期检验,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6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已检定并更换水表305户,并计划于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330户未检水表的检定与轮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既无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更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