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似家旅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510JL1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老环保局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30号
消费者于2025年4月9日通过“美团民宿”平台以128.8元预订该旅馆5月2日三人间(订单号:4990024461215861344)。经营者王欣称未及时查看平台订单信息,亦未收到平台通知,导致未预留房间,且未主动联系消费者。经查验经营者手机发现美团民宿已于2025年4月9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经营者有订单,但手机短信显示为未读状态,后查验手机通话记录,确认当事人和消费者无通话记录。5月2日消费者到店后,王欣以“房间已满”“未收到订房信息”等理由拒绝按订单履约,构成单方面不履行服务约定。当事人自述美团民宿平台价格(128.8元)非其设定且无相关协议,但承认美团商家、携程网平台房源信息及价格(480元)由其自行上传。美团民宿平台未标注“到店需补差价”等条款,但实际经营中未按平台标价履约。5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美团民宿平台存在其他未处理订单,当事人称已联系顾客通过退款协商解决。当事人在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活动中,违法所得金额为美团民宿平台消费者订单价格128.8元。
一、违法事实:2025年05月0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对涉事旅馆进行检查,经营者全程陪同,该旅馆店内左侧墙上公示价格。对商家手机内“美团民宿”APP进行检查,经与该消费者沟通确认,发现涉诉的订单:05.02-05.03、1晚、今天退房、预计收入:¥115.92、押金:不收取押金、【似家】同行三人间丨舒心入住丨配套齐全丨交通便利丨配备WiFi。同时检查了美团民宿的账单明细,该订单金额未入账。当事人将消费者5月2日另找住处花费的200元全额赔付并道歉。2消费者于2025年4月9日通过“美团民宿”平台以128.8元预订该旅馆5月2日三人间(订单号:4990024461215861344)。经营者称未及时查看平台订单信息,未收到平台通知,导致未预留房间,且未主动联系消费者。经查验经营者手机发现美团民宿已于2025年4月9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经营者有订单,但手机短信显示为未读状态,后查验手机通话记录,确认当事人和消费者无通话记录。5月2日消费者到店后,王欣以“房间已满”“未收到订房信息”等理由拒绝按订单履约,构成单方面不履行服务约定。当事人自述美团民宿平台价格(128.8元)非其设定且无相关协议,但承认美团商家、携程网平台房源信息及价格(480元)由其自行上传。美团民宿平台未标注“到店需补差价”等条款,但实际经营中当事人未按平台标价履约。当事人在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活动中,违法所得金额为美团民宿平台消费者订单价格128.8元。
二、案件定性:集安市似家旅馆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其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之行为。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依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在美团民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规范其他平台价格标注,明码标价;
2、警告;
3、处违法所得128.80元五倍的罚款:644.00元,上缴国库。
644.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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