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登平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登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GWC667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黔西县谷里镇谷兴社区奢香大道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4]192号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谷里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有“花蝶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共9圈,生产厂家:广州花蝶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中型号:RVS,截面:2*6m㎡,日期:2022.9.3的4圈,型号:RVS,截面:2*4m㎡,日期:2023.2.25的5圈。执法人员在现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电线电缆的认证认可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及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日,执法人员填制《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报经市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3月28日经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黔西市谷里镇谷兴社区奢香大道15号从事五金销售活动。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要求,对自己经营销售的电线未进行及时清理,导致店内电线:“花蝶牌”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共9圈,生产厂家:广州花蝶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中型号:RVS,截面:2*6m㎡,日期:2022.9.3的4圈,型号:RVS,截面:2*4m㎡,日期:2023.2.25的5圈。执法人员在现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电线电缆的认证认可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及强制性认证证书,依然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店内经营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称是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批发商开车来批发的,把电线销售给当事人以后就开车走了,也不知道这个批发商的任何信息。是2024年3月份购进的,一共购进9圈,进货价60元每圈,销售价80元每圈。 当事人经营的电线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20元(80元/圈×9圈=720元)。当事人称没有销售也不能提供销售台账,上述电线无法查实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截止2024年5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10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片3份共3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经营销售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名称和数量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8日,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电线的商品来源;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电线进销价格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店内电线的货值金额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一
罚款0.07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2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