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9102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创新西路14号标准厂房五层511号01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6
(2023)桂0109民初15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1
(2023)桂0109民初15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3
2021-09-28
(2021)桂0922民初3721号
合同纠纷
吴**
吕**,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陆川县人民法院
4
2020-04-26
(2020)桂民终1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扶绥未来城药店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06-15
(2020)桂民终1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扶绥未来城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7
2019-12-20
(2019)桂14民初1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扶绥未来城药店、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23
2018-12-17
(2018)鲁03民终372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季**、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7
2018-08-13
(2018)鲁0113民初10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季**与宁波市正源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11
2018-05-18
(2018)渝0112民初61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7-27
2018-05-22
(2018)沪0116民初4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诉被告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7-23
2018-06-26
(2018)鲁0303民初277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季**与南京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1-18
2017-06-14
(2017)桂01民辖终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茂诚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康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7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入驻天猫平台,并开设名为“茂诚大药房旗舰店”的店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开始在“茂诚大药房旗舰店”店铺上销售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0片/盒)、伟哥他达拉非片(20mg*5片/盒)、悍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片/盒)、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0片/盒)药品。(一)在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0片/盒)销售网页发布有:“金戈正品 硬 广药白云山 拥有400多年历史连续8年药企榜首 白云山金戈正品授权”等内容。(二) 在伟哥他达拉非片(20mg*5片/盒)销售网页发布有:“伟哥 认准伟哥品牌 已通过国药准字认证 长效36小时 按需服用,长达36小时内改善勃起 不受进食饮酒影响 饮食及适量饮酒不会影响药效 不影响日常生活 服用后性刺激下才会起效 日常生活中没有影响”等内容。(三)在悍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片/盒)销售网页发布有:“悍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请勿打扰 少儿不宜、印度进口”等内容。(四)在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0片/盒)销售网页发布有:“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处方用药 男科用药 ”等内容。上述药品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0片/盒)及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0片/盒)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43255;伟哥他达拉非片(20mg*5片/盒)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234001;悍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片/盒)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J20210068。上述药品均为处方药。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委托广西姿宝莱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由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发布。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的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0片/盒)、伟哥他达拉非片(20mg*5片/盒)、悍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2片/盒)、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0mg*10片/盒)处方药广告;2、处玖仟元(¥9000.00)罚款。
9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2
南市监处罚〔2023〕303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入驻天猫平台,并开设名为“茂诚大药房旗舰店”的店铺,于2023年3月开始在该店铺销售“液体止鼾器”,该产品为一款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212140125。该“液体止鼾器”从上架至执法人员检查共销售6盒,销售价为68元/盒。在“液体止鼾器”网页链接(网址: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abbucket=0&id=710338935277&ns=1&spm)发布有“高效止鼾 促进气道通畅 深沉渗透 舒缓呼吸道 专研配方成分 温和修护鼻腔粘膜”的宣传内容。
上述“液体止鼾器”的广告由当事人委托广西姿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由当事人发布,广告制作费用为2500元。
当事人提供“液体止鼾器”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苏广审准许字[2021]第303427号),当事人发布的“高效止鼾 促进气道通畅 深沉渗透 舒缓呼吸道 专研配方成分 温和修护鼻腔粘膜”的广告内容不在其通过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的“液体止鼾器”广告;
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即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
5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