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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易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琶洲餐饮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雅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5MACX67713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架空层(自编A区)8.-1.5经营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282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架空层(自编A区)8.-1.5经营点的经营场所内,将5包超过保质期的“备料-酸菜丝”放置于后厨操作间作为炒制酸菜卤肉的食品原料,其中2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8/7)未开封,3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9/13)中有1包未开封、1包已开封未用完、1包已开封用完。上述5包“备料-酸菜丝”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均为30天,至本局现场检查当天,2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8/7)过期55天,3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9/13)过期18天。本局据此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菜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7日购进10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8/7)、2024年9月27日购进5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9/13),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8/7的至2024年9月6日保质期届满,生产日期为2024/9/13的至2024年10月13日保质期届满。上述15包超过保质期的“备料-酸菜丝”,除去2024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5包,其余10包均在第136届广交会第一、第二期,即2024年10月15日-19日、2024年10月23日-27日期间,被当事人用于制作酸菜卤肉饭,现无库存。根据本局调查取证以及协查结果,认定上述15包超过保质期的“备料-酸菜丝”的购进价格为27.5元/包,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酸菜卤肉饭的销售记录,故本案货值金额认定为41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仅412.5元,食品过期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发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8/7)2包、“备料-酸菜丝”(生产日期:2024/9/13)1.5包;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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