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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鹏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F1DB4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会展中街331号红光山会丰大厦写字楼27层2702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新0109民初8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李**,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应急罚(2026)1号
1.2023 年 4 月 13 日凌晨 2 时许,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车辆在距巴里坤县大红柳峡乡吉朗德露天煤矿东侧 2126.5 米处临时停车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鸿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等行为不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因该事故发生于 2023 年 4 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 版)第 6.5.1.2“每死亡 1 人,处 50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00 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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