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飞云镇赵芳兰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芳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821MA71TMKX6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飞云镇飞云村飞云街道229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市监罚〔2024〕175号
2024年7月12日13时30分,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飞云乡岸门村广场口“流动摊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流动摊点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现场在其摊点查获21个品牌29条卷烟,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香烟进行了拍照取证。2024年7月16日11时48分,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3”举报线索反馈对泾川县飞云镇毛家村剧院内“流动摊点”依法进行检查,再次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摊点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现场在其摊点查获40个品牌23.3条卷烟,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香烟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以上卷烟均为平凉烟草标识。
2024年7月15和17日,泾川县烟草专卖局以“本局对赵芳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分别以泾烟移【2024】第5号和泾烟移【2024】第6号《案件移送函》文书方式,并随函附案件材料共计13份15页,移送财物清单3页,移送我局。
2024年7月22日,经报请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是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飞云镇飞云村,许可范围是“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
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在飞云镇岸门村和毛家村剧院流动摊点销售零食和饮料时,因店里积压卷烟过多,带去合计61个品牌52.3条卷烟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独自经营流动摊点且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无法记账,只记得截至2024年7月12日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在泾川县飞云镇岸门村广场口流动摊点上,卷烟销售了200.00元。2024年7月16日,在飞云镇毛家村剧院内刚摆好摊位,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就突击检查,只销售了12.00元。
依据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泾)烟存通〔2024〕第045、046号和51号《泾川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川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查获的61个品种52.3条卷烟货值金额为7417.00元,当事人
提供的已经销售的卷烟货值金额为212.00元,合计货值金额7683.00元,违法所得212.00元。
对泾川县飞云镇赵芳兰商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2689.5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12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901.5元,大写贰仟玖佰零壹元伍角整。
2689.50元
泾川县市场监管局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