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桦郊乡李家烤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0UUF9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桦郊乡新政村永兴社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17号
经查,当事人由于个人疏忽导致灭蝇灯和粘鼠板未按要求设置在生产加工区内。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到桦甸市桦郊乡李家烤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生产加工区内无防蝇防鼠设施。
经查,当事人由于个人疏忽导致灭蝇灯和粘鼠板未按要求设置在生产加工区内。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之规定,涉嫌构成不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蝇、防鼠设备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3日,限期3日内整改。
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