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荣鑫欧应商业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世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BTTK6C2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城中古城大道3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鄂0982知民初14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应城市荣鑫欧应商业零售超市
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3〕265号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荣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荣某称,当事人办有两个营业执照,一个名称为“应城市荣鑫欧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另一个名称为“应城市荣鑫欧应商业零售超市”,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均为欧世忠,超市日常购销业务都是以“应城市荣鑫欧应商业零售超市”名义。“三文鱼宣传牌”是联营商钟祥市国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制作,2022年12月18日超市开业时放在水产销售区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来源于网络搜素,有无科学依据不清楚。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就将“三文鱼宣传牌”撤掉。
荣某还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月饼是2023年9月3日上架对外销售,至本局2023年9月28日检查时共进行过三次调价进行促销。初次上架时的标价分别是“百威福月金秋”720g269元/盒、“华美吉祥福贵” 680g218元/盒、“华美七星伴月”905g298元/盒,销售时间从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6日对以上月饼再次进行了调价,标价分别为:“百威福月金秋”720g215元/盒、“华美吉祥福贵”680g175元/盒、“华美七星伴月”905g318元/盒。2023年9月21日对以上月饼又进行了调价,标价分别为:“百威福月金秋”720g199元/盒、“华美吉祥福贵”680g152元/盒、“华美七星伴月”905g298元/盒。
2023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供三文鱼广告宣传内容的来源和科学依据以及月饼促销活动期间原价销售记录。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关于“三文鱼”广告、月饼销售价格的情况说明》,称三文鱼广告宣传牌上的内容来自百度上搜素,没有相关科学依据,三种月饼在促销活动调价前没有原价销售记录。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三文鱼联营商张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称,该三文鱼宣传牌上的内容来源于网络上搜素,有无科学依据不清楚。
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月饼的《商品价格调整申请表》,表明其月饼销售期间进行过3次调价。
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月饼的购进价格和原价销售记录相关凭证。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并对其作如下处罚:
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2
应城市监处罚〔2023〕25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从武汉市四季美批发市场购进黄圆椒5kg,进价为11元/kg,在店内以13.16元/kg的价格销售;同日从应城市光明市场购进青豇豆10kg,进价为5.03元/kg,在店内以7.16元/kg的价格销售。
2023年8月29日,本局委托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黄圆椒和青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黄圆椒至抽样时未销售,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2.11kg(买样价13.16元/kg);青豇豆至抽样时销售了7kg,抽样基数3kg,样品数量2.25kg(买样价7.16元/kg)。2023年9月25日,广检检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23SCJ02769《检验报告》和№:23SCJ02771《检验报告》,其中青豇豆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氧乐果.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4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1部分 方法二);黄圆椒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
2023年9月28日,我们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送达《检验报告》时,我们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黄圆椒和青豇豆。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荣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荣某供述,上述抽检批次黄圆椒和青豇豆已于抽检当天销售完毕。荣某接受调查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制件、抽检批次的黄圆椒和青豇豆采购收货单及商品进销存统计报表,另外还带有《召回公告》样本。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137.4元,违法所得32.1元。
案发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了《召回公告》。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1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3
应城市监处罚〔2023〕119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