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粤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英浩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E72PLH0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乡继光村五社49A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6〕112号
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在位于临河区城关乡继光村五社49A2蒙古粤龙食品有限公司内共生产了规格90g/袋干姜粉60袋,有生产记录。于2026年2月5日全部销售到磴口县四海超市共60袋,销售价每袋3.5元,合计销售款210元;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销货票据、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026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磴口县四海超市对内蒙古粤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2026年1月20日的规格90克/袋的干姜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干姜粉混入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导致检出二氧化硫残留,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5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没有异议,未要求复检,并在《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随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干姜粉已销售完毕,无库存,故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内蒙古粤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浩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
截止为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规格90g/袋干姜粉60袋,总计销售了60袋,总计销售款210元,共计货值210元,违法所得210元。无召回,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姜粉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二、罚款10000元;
总计罚没款1021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